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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有权要求单位缴纳社保

[案情介绍]

今年初,李女士被某企业录用为“临时工”。该企业未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保。对此,该企业负责人称,企业没有义务为“临时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用。请问,李女士有权要求该企业为她缴纳社保吗?

[律师解答]

目前在《劳动法》里没有“临时工”的概念,该企业应当依法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李女士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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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企业对于李女士“临时工”的称谓是不正确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由此可见,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概念已不存在。

其次,该企业应当依法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都应执行《劳动法》并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三种,即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该案中,企业与李女士已建立劳动关系却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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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该企业应当依法为李女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保费用。《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这是企业的义务。据此,李女士有权要求该企业为她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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