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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录用条件里面都有其中一条:新人必须要提供上家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员工离职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企业看到这份证明才知道求职者与上家公司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各种理由,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也不批准员工离职,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1、离职证明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那可以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吗?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2、离职到底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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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shebao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02 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03 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如果发生劳动诉讼,也是有可能会被作为证据的。

04 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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