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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shebao低基数给员工缴纳shebao的。

实际上,人社部早已发文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合规的。

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低基数缴shebao索要补偿金呢?

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解读,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按照低缴费基数交shebao

违法吗?

首先,先纠正打击一个误区,低工资≠shebao缴费。

举个例子:

北京2023年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但是北京2023年低shebao缴费下限为5869元。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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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shebao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shebao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低缴费基数缴纳shebao;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高缴费基数缴纳shebao。

所以,shebao按照当地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shebao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确一点,即新员工的shebao缴费基数也不是随意定的。

员工离职能否索要补偿金?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具体裁判案例可见:

QQ图片20170330133632.jpg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与叶某劳动纠纷案件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

终判决:中航保安公司支付叶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69.29元。

判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shebao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shebao费而被迫辞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通知中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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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shebao账户或虽建立了shebao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shebao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shebao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shebao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明确了

单位这样交shebao,违法!

除了单位按低基数给员工交shebao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shebao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shebao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shebao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籍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she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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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shebao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shebao。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shebao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shebao,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shebao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shebao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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