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华新镇劳务派遣公司
你的工资基数影响这10项待遇和补偿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各地有不同的理解。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我们可以看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差异,多数地区规定为当月应得工资。
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计算基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计算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五、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代通知金”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中的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计算基数是“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也即试用期满后的应发工资。
九、医疗补助费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十、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需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实务中各地会有不同的标准,但都是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来计算的。
- 青浦徐泾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青浦赵巷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青浦朱家角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江桥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外冈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华亭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徐行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马陆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安亭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南翔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镇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嘉定新成路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长宁区新泾镇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 长宁区程家桥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21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浦东兰嵩路555号森兰美伦A座507
- 邮编:200131
- 电话:021-31663697
- 业务经理:常忠超
- 手机:18964356869
- QQ:2727915864
- Email:272791586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