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起,公司少缴社保,员工离职可索要经济补偿金!
在生活中,总是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按照低基数缴纳社保或者根据企业内部分档为员工缴纳社保,甚至有少部分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
2、员工为了到手工资更多,跟公司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公司以此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其实,总结下来就是,很多公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给员工不缴或者少缴社保,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员工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公司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近期,人社局对于这一问题有了新回复!
2023年8月起
不缴、少缴社保,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
近期,天津市人社局印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政策原文: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鱼小保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具体补偿标准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些人可能会问,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那还会被视为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吗?员工以此离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对于这一问题,天津人社局发布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中也明确答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就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那么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如果员工因企业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就提到: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根据法条可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别,若企业已经在社会保险平台或税务平台为劳动者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是否能因此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各地裁审观点不同。
一、北京
《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提到: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二、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睹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但是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有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深圳市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未劳动者建议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仲裁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由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