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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1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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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被老板娘偷看火速离职,企业中如何保障隐私安全?

近日,一则#员工发现老板娘偷看微信火速离职#在微博掀起了热议。

小李意外看到老板娘私自坐在同事的位置上,翻看其聊天记录,并将情况告诉了同事,小李觉得老板娘这种行为非常没素质,自己也开始担忧会被偷看微信,目前自己已离职。

查看员工聊天记录违法吗?

事件一经播报,网上的评论一边倒,大家纷纷谴责这种多疑的行为。

该老板娘的行为除了让事件本**愤,也会降低其他下属的信任值,失信于人。也有不少网友觉得该行为不合法,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没人怀疑公司查看员工个人聊天记录是否不合法?员工能否争取自己的权益?”

未经员工本人允许,私自查看员工的个人聊天记录是违法的,员工的私人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

这还要从2021年公布的民法典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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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将被严格约束,用工管理要避坑。

几乎每家企业都会在员工入职时,需要提供一份表格,列满了诸如: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地址、婚姻状况甚至配偶或家庭成员详细信息等的《入职登记表》。

而往往HR这样说: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赋予了企业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权利,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然而,随着《民法典》实施,《入职登记表》到底怎么写,才能避免HR掉坑里?

根据《民法典》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其实也就是说信息是可以收集的,但是一定要保护好,要征得自然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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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同时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

一直以来就经常遇到HR咨询,诸如入职登记写不写婚姻登记?公司要上涉及OD的系统,可能会收集员工一些个人信息,能收集吗?

虽然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民法典》规定,企业的收集方式等应符合其规定,注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不得从事《民法典》规定的两个“不得”行为。

同时,在设计《入职登记表》等表单文件时可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如将婚姻状况等敏感信息设置为非必填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环节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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