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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五角场劳务派遣公司人事外包

更新时间:2024-09-0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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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在离职证明上写这个,入职新公司遭拒!

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时候很微妙,有时候也很复杂,当然也有很battle的时候。或因为薪酬问题、加班问题、休假问题等,员工和企业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导致后员工把企业仲裁,后还和HR在法庭“切磋”。

于是员工提出离职和企业不欢而散,给出后一份证明文件的HR,一怒之下把员工仲裁公司的行为写进离职证明里,这样的操作有何风险呢?

风险很大,HR和企业都得忍一下。

所谓“好聚好散”,对于跳槽者来说,无非是跟老东家结清工资、办齐手续,然后开开心心去找新东家。

然而,有人却因为HR开具的一张离职证明糟透了心。

这不,成都某家技术公司的一名程序员,在项目紧要关头提出离职,公司挽留未果。于是HR在该员工离职证明上多加了一句话:“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

员工以损害个人利益为由,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让公司惹上了官司,且惨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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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别说你还想把员工仲裁的行为写进离职证明里,我国法律早就规定了,离职证明要这么来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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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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