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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正式通知:10月起,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门槛线取消!
对于shebao中的五险,大家感知为明显的应该就是医疗保险了,毕竟生病住院、买药都需要用到医疗保险。
近,深圳医保局发布了《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门槛线取消,有余额就能用!
其次,海南省医保局也发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资金使用范围有新变化,武汉、贵州多地也取消了门诊统筹门槛线。
每一条都跟大家息息相关,赶紧一起来看看~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门槛线取消
有余额就能用!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发文,《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下称《医保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保办法》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等方面的门槛线。
也就是说,医保个账有钱就能花,而且还能花到实处!
医保个人账户只要有余额,参保人就可以按规定,在深圳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用器械耗材(比如温度计、口罩、医用棉签等)。
除此之外,《医保办法》还有两点值得大家重点关注:
1、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提高
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为75%、65%、55%,退休人员、60周岁及以上居民相应提高5%。
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年度支付限额从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提高至在职人员6%、退休人员7%,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支付限额提高至在职人员3%,退休人员3.5%;
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定额1000元提高为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即原来二档固定的1000元,10月1日起将会提高到2333元),同时取消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高报销120元的限制。
原基本医保三档并入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参保形式虽有变化,但市民及用人单位无需进行额外操作。
2、少儿医保报销额度提高
《医保办法》实施前,参加少儿医保的儿童,日常在选定的社康门诊就医,但是本年度已经用完额度,报销了1000元,新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都需要由个人承担。
《医保办法》实施后,少儿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额度提高到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也就是说,报销了100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后,今年还剩下2333-1000=1333元的普通门诊报销额度。
医保使用范围有变
10月起正式执行
近期,海南省医保局也发布了《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通知》中明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有支付范围基础上,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支持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惠琼保、乐城特药险等)和个人负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自2023年以来,多省市都在逐渐拓展医保个人账户的适用范围,其中值得大家关注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余额可以为家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啦~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这里以河北省医保为例给大家讲讲具体的步骤:
向下滑动查看具体步骤
武汉、贵州多地
取消门诊统筹“门槛线
自医保个账改革以来,不少地区在总结实践经验后,对门诊统筹支付的“门槛线”做出了或取消或下降的调整。
但此处的“门槛线”与深圳的“门槛线”有所不同,其术语是“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医保报销起付线,是参保人发生的保内医药费用的一部分,不是格外缴纳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超过“门槛线”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政策予以报销,“门槛费”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
和住院报销“门槛费”不一样,门诊报销“门槛费”是按自然年度累计的。一年内,参保人在一家药店或多家药店重复买药,或者在一个医院或者不同医院多次门诊就医费用,都是累加在一起的。
医保报销“门槛线”包含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包含目录外和乙类先行自付的医药费,也不包含医保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药费。
比如:
1、武汉
武汉在医改之初设置了门诊起付线,在职人员每年700元,退休人员每年500元。以门槛线为500元为例,即个人在一个计算周期内门诊费用累计达到500元才能享受报销。几个月后,武汉宣布取消门诊起付线,并且可以追溯调整待遇,从今年2月份开始执行,多付的钱可以退还。
2、贵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明确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不设置起付线,已设置的地区按照规定取消。
3、湖南
湖南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也提到,自6月1日起,湖南省有范围取消“门槛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在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不设起付标准,也就是有范围取消“门槛费”,报销比例70%;
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每次起付标准50元,累计就诊不超过200元,报销比例60%;
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每次起付标准100元,累计不超过3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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