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南翔劳务派遣公司兼职外包
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遇到员工医疗期应该怎么办?
近有公司HR咨询,公司一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给他发了到期不续签的终止通知,但是员工交了一份病假单开始休病假,员工医疗期要5个月,公司该怎么办?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当然次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还要根据地区不同另当别论。
用人单位一方在拥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前提下,劳动者开始不间断的请休病假,劳动者进入了法定的医疗期,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类似的问题呢?
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请病假能否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谓法定情形,就是指《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而本文主要讲的就是第三种情形,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遇到了劳动合同期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进入法定医疗期便不能在到期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续延至法定情形消失(医疗期满之前无法提交病假证明)或医疗期满才能终止。
2.若员工请病假不是连续的,何时终止?
若因员工请休病假进入医疗期劳动合同不能在到期日终止,员工没有达到法定的医疗期的病假长度,那么在病假中断的时候便可以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员工不请休病假代表着员工不再需要治疗,已不再具有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当然可以终止。
可以另行通知员工因不再具有法定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3.员工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对于因医疗期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到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认定标准应当是看员工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部分丧劳或者完全丧劳,才能够享有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主要见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2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该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且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主体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义务通知或要求或必须等到员工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亦有观点认为,若企业选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比如,【案例】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8834号。
关于崔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12个月医疗补助费247,468.56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某某公司系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故崔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12个月医疗补助费247,468.56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4.到期不续签的操作建议
01.查询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审裁口径
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从裁判依据适用上,有些省份依据是国家层面的规定;有些省份依据是自己当地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在审裁口径上,是否需要鉴定,鉴定由谁发起等,都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故此,建议在到期不续签之前,应当查询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审裁口径。
02.用协商解除或终止代替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管控纠纷争议的优选择。同时,并非企业做的合法就不会发生争议纠纷。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于患病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虽然做到了合法,但是依然成为了舆情事件。
故此,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劳动合同终止达成一致,避免后续的争议与纠纷。即便存在可能出现的上文中第42条的有关情形,也可以通过协议避免劳动合同的续延。
03.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同的地区规定不尽相同。
例如,北京地区相关规定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上海、广东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提前通知的地区建议考虑为了避免员工出现通过泡病假拖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出现可以到期当天通知,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有预见性。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浦东兰嵩路555号森兰美伦A座507
- 邮编:200131
- 电话:021-31663697
- 业务经理:常忠超
- 手机:18964356869
- QQ:2727915864
- Email:2727915864@qq.com